來源: 安谷安全 | 2021-03-08 09:26:52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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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危化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抱責任制辦法(試行)通知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危化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應急廳〔202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防控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和強化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應急管理部制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組織轄區內有關企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督促有關企業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完成包保責任人有關信息的填報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在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企業公示牌設立、安全風險承諾公告內容更新等相關工作,全面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
二、全面開展《辦法》的宣傳培訓,采取集中講座、專題學習等多種形式,指導有關企業進一步提高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認識,深刻理解掌握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落實的要求,強化舉措推動《辦法》落地實施。
三、結合實際,將《辦法》的落實納入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制度措施清單,通過有效施行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抓住企業關鍵人,加快補齊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責任短板,不斷提升重大危險源本質安全水平。
四、加強監督指導,將《辦法》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疇,統籌推進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工作機制、重大危險源企業聯合監管機制;注重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在線巡查抽查,針對包保責任人優化預警信息推送功能,形成線上線下監管融合,推動構建重大危險源常態化隱患排查治理與安全風險防控的長效機制。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1年2月4日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
責任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細化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應急管理部門許可的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帶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含無生產實體的集團公司總部。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明確本企業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從總體管理、技術管理、操作管理三個層面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 包保責任
第四條 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職責:
(一)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并指定對重大危險源負有安全包保責任的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三)組織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技能培訓;
(四)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五)督促、檢查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重大危險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組織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有關數據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技術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建設,完善控制措施,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組織定期對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有效、可靠運行;
(三)對于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值限值標準的重大危險源,組織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直至風險滿足可容許風險標準要求;
(四)組織審查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相關資質、安全管理等情況,審查涉及重大危險源的變更管理;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針對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重大活動、重點時段和節假日前必須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
(六)組織演練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的操作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職責:
(一)負責督促檢查各崗位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特殊作業、檢維修作業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作業安全管控措施;
(三)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四)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在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位置設立公示牌,寫明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姓名、對應的安全包保職責及聯系方式,接受員工監督。
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聯系方式應當錄入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并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相關信息變更的,應當于變更后5日內在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新。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應急〔2018〕74號)有關要求,向社會承諾公告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管控情況,在安全承諾公告牌企業承諾內容中增加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的安全包保履職記錄,做到可查詢、可追溯,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包保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評估,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與績效管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保證重大危險源預警信息能夠及時推送給對應的安全包保責任人。
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運用信息化工具,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情況的在線巡查抽查,將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疇。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相關要求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進行監測監控的,未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的,未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企業做好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備案、核銷等工作,并及時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安全包保,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本辦法要求,專門為重大危險源指定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并由其包聯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的一種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三)重大危險源的技術負責人,應當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層面技術、生產、設備等分管負責人或者二級單位(分廠)層面有關負責人擔任。
(四)重大危險源的操作負責人,應當由重大危險源生產單元、儲存單元所在車間、單位的現場直接管理人員擔任,例如車間主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應急管理部關于實施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源長責任制的通知》(應急〔2018〕89號)同時廢止。
日前,應急管理部制定印發了《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記者就《辦法》采訪了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人。
一
問: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工作,在安全生產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是重中之重。防控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管控好重大危險源至關重要。重大危險源能量集中,一旦發生事故破壞力強,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大。從事故情況看,2011年以來全國化工企業共發生12起重特大事故,全部發生在重大危險源企業;從體量分布看,全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點多面廣,32個省級行政單位區域均有分布,安全風險管控任務重、壓力大。
近年來國家不斷強化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部署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要求突出重大危險源企業,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過去的兩年,應急管理部針對重大危險源建設了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全面接入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數據,加強信息化管控;同時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消防救援機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以“消地協作”模式每年對重大危險源企業開展兩輪全覆蓋檢查督導,推動排查、督辦、治理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一些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不到位,自動化控制、監測監控、安全設施配備還存在突出問題,沒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的要求。企業是影響安全生產的內因,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制度設計,抓住管理重大危險源的關鍵人、少數人,推動企業明確并壓實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重大危險源風險受控、安全運行。
為此,應急管理部在廣泛征求意見、研討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推動企業端強化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責任,與政府端預警系統和聯合檢查機制形成合力,加快構建重大危險源常態化隱患排查和安全風險防控制度體系,有效防控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
問:《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的制度設計是,對于取得應急管理部門安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每一處重大危險源,企業都要明確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從總體管理、技術管理、操作管理三個層面實行安全包保,保障重大危險源安全平穩運行。
《辦法》具體分為五章、十六條:第一章是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適用范圍和總體要求。第二章是包保責任(第四條至第六條),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關鍵要求,分解明確到三個層面的安全包保責任人,各負其責。第三章是管理措施(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要求安全包保責任人要在廠區和監測預警系統公示,作為風險預警信息首要推送對象;建立履職記錄,每天向社會承諾公告風險管控情況。第四章是監督檢查(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要求應急管理部門運用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情況的在線巡查抽查;將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疇。第五章是附則(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解釋了有關用語含義,明確了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三
問:如何推動《辦法》的落實?
答:推動《辦法》落地實施,主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宣傳培訓。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應當采取培訓講座、專題學習等多種形式,推動企業理解包保責任制這種形式,掌握包保責任人的職責要求,指導有關企業進一步提高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認識,為《辦法》落地實施打好基礎。
二是納入三年行動重點任務借勢推動。2021年是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攻堅年,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應當將《辦法》的落實納入本單位三年行動重點任務,推動利用這種責任制形式,抓住企業關鍵人,加快補齊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短板,推動提升重大危險源本質安全水平。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辦法》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疇,在日常檢查以及每年兩次的“消地協作”檢查中,嚴格查處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倒查企業安全包保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特別是要注重用好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完善預警信息整改、分級監管抽查、規范數據真實性等制度,優化預警信息推送功能,保證風險預警信息第一時間推送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監督落實整改閉環管理,形成線上線下監管合力。
四
問:企業落實《辦法》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有關企業需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準確界定包保責任人。包保責任人應當是由企業專門為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而指定的責任人。其中,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重大危險源的技術負責人,應當由企業層面技術、生產、設備等分管負責人或者二級單位(分廠)層面有關負責人擔任,要充分發揮技術、生產、設備等負責人作用,調動更多資源力量,為管理好重大危險源提供保障;重大危險源的操作負責人,應當由重大危險源生產單元、儲存單元所在車間、單位的現場直接管理人員擔任,例如車間主任。
二是做好包保責任制與原有制度的有機結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已經要求企業: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等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實行企業領導干部聯系點管理機制。《辦法》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將重大危險源突顯出來,抓關鍵少數責任人并提出更為明確要求,解決對重大危險源“都抓都不抓”“都管都不管”的問題。有關企業要按照《辦法》要求,認真修訂完善相關責任制度,做好銜接。
三是及時做好包保責任制落實的保障工作。《辦法》印發后,有三個月的過渡期,一要完成線上線下公示,在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增加的欄目中,準確錄入安全包保責任人有關信息,這些信息將同步在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中向監管部門公示;同時要按照《辦法》附件中提供的模板,制作公示牌,完成現場公示。二要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承諾公告內容,健全風險預警信息處置反饋機制。要特別提醒有關企業,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將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企業要保證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數據的穩定性、真實性、有效性,為精準防控風險提供保障。
總之,有關企業應當以安全包保責任制的落實為推動力,不斷完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優化管理方式,加強考核評估,推動各項防范措施落實,有效防控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為全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有力保障。